【以案普法】无人机“越界”飞行“误伤”邻地 法官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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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07:48

无人机“越界”飞行“误伤”邻地

法官调解化纠纷

科技能够为工作赋能、改善生活,但使用不当也会惹来矛盾纠纷。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农户采用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相比传统的人工打药模式,无人机施药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优点,是近年来应用较广的一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新兴技术。但与此同时,无人机使用不当也会“闯祸”,“越界”飞行导致邻近种植户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逐渐成为涉农纠纷的新增长点。

近日,宝坻法院林亭口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农作物种植合作社承包了某村的土地用于种植水稻,李某种植的莲藕位于该承包地的西侧。2023年9月,合作社经营者发现水稻出现部分损坏的情况,遂向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用无人机为其种植的莲藕喷洒农药时,造成相邻合作社的部分水稻减产。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遂起诉至宝坻法院。

承办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诉求

耐心细致地为双方梳理法律关系

阐明相关法律规定

给双方算了一笔“成本账”和“时间账”

由于该案标的不确定,如果按照常规的审理流程,需要对药害的因果关系、损失价值等进行司法鉴定,案件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大、鉴定费用昂贵等,增加诉累,不利于邻里纠纷的解决。承办法官有针对性地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在充分权衡利弊后,某种植合作社让一步、李某主动赔偿,双方当即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至此,无人机喷洒农药引起的纠纷以调解结案,既节省诉讼成本、减轻群众讼累,又和睦邻里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法官寄语

“三分种,七分管”,喷洒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农业种植者在自家田地喷施药物前应提前了解药品种类及周边农户种植作物情况,同时应当及时告知相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无人机使用者应按照农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专业的技术资格证后方可操作无人机,并需要掌握一定的飞行技术和经验,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全面考虑天气和风向等多种因素,避免“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邻人在得知农作物可能面临损害时,及时做好防护,当发生损害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从而共同守护邻里和谐。

指导意见

附全国农技中心发布的无人机施药指导意见~

全国农技中心发布《植保无人飞机施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技术指导意见》:

注意事项

(一)确保施药环境安全

(1)调查作业周边环境、确定作业区域及边界。确保作业区域不在有关部门规定的禁飞区域内;观察确认作业区域和周边没有影响安全作业的林木、高压线塔、电线杆及其斜拉索、信号塔、风力发电机等障碍物。确认作业区域无因电磁环境复杂导致卫星定位信号异常的现象。周边不得有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或人口稠密区,以及水源地、河流、水库等。

(2)应根据作业区域,综合评估潜在风险,防止航空喷雾雾滴飘移造成非靶标生物(蜂、鸟、鱼、蚕等)毒害和周边作物药害,并设立适宜的隔离带(缓冲区)。

(二)确保施药作业安全

(1)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起降作业应远离障碍物和人员 10 m以上,单旋翼植保无人飞机起降作业应远离障碍物和人员 15 m以上。

(2)作业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避免处在喷雾的下风位,严禁在施药区穿行;作业时禁止吸烟及饮食。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作业人员若将农药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应及时用大量干净、清凉的水冲洗数次;若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农药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服,必要时携带农药包装物或标签前往医院就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