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科技奖励力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08-14 05:05

原标题:加大科技奖励力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亮点解读

◎本报记者 韩 荣

科技奖励制度是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于8月10日正式实施。该奖励办法是在2018年山西省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修订之后的《奖励办法》有哪些内容,其中包含哪些亮点?在提升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新增10条内容 不再设置三等奖

山西省科技厅一级巡视员张克军介绍,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共6章41条。其中有10条属于新增内容,22条属于补充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奖励等级、奖励频次、奖励数量和审定和授奖方面。

《奖励办法》明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重点奖励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记者注意到,《奖励办法》修订后山西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分为一、二等奖2个等级,不再设置三等奖。

对此,山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处长杨先锋解释,新修订的《奖励办法》更加优化奖励结构,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本次修订后不再设置三等奖,主要基于三点考虑。”杨先锋表示,此举一是顺应全国科技奖励改革趋势,形成地方科技奖励改革的新趋势;二是有利于提高山西省科技奖励整体质量。在控制奖励总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省奖的“含金量”,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建设中体现山西贡献;三是为充分调动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2018年以来,山西省科技奖一、二等奖提名数量快速提升、授奖率呈逐年降低趋势,到2022年,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提名数量已达到三等奖的1.86倍。

“相信本次改革后会进一步提升山西省奖励质量,助推山西省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杨先锋说。

增强奖励“含金量” 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记者了解到,《奖励办法》在提升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方面也提出具体措施。

山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副处长丁国平介绍,为提升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奖励办法》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新增特等奖项,奖励金额达到每项100万元。

为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奖励办法》还明确规定: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

除此以外,记者了解到在授奖主体方面,《奖励办法》还有一个重要的改革,此前由省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修改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张克军表示,此次《奖励办法》的修订对于推动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好科学技术奖励对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激励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重要意义。(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