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东:需大力发展以投资者利益为先的、买方性质的财富管理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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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04:08

中国财富论坛/供图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当前很多的金融机构都在大力发展财富管理业务,那么究竟什么是财富管理的应有之义?又如何看待“机构赚钱投资者不赚钱”这一问题?

在7月8日举行的“2023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巡视员周学东认为,买方投顾是财富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发展的领域。

周学东表示,财富管理指的是,金融机构做投资者适当性调查时的“可用于金融投资的部分”,主要是金融机构资管产品。买方投顾主要是指财富管理机构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咨询服务并由投资者付费的金融业务。

“我们大家都知道,投资者之所以要向金融机构寻求财富管理服务,并为之付费,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相信金融机构能为其服务,二是相信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这也是金融市场成熟国家和地区推崇落实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的重要原因。”周学东表示。

他进一步谈到,目前我们财富管理领域一个很大的缺失在于买方投资顾问制度未发展起来。金融机构既是资管产品的提供者,又同时作为资管产品的销售机构,在向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时,过度关注产品销售,甚至存在内在的角色冲突和潜在的道德风险。因为,本质上,销售机构并不代表投资者利益,理论上更倾向于与产品提供方合作,向投资者“兜售”产品;其收益来自于代理、销售费用,与投资者是否赚钱无关。

周学东说,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机构在市场行情火爆,此时往往也是估值处于高位的时候,向客户大力推荐各类明星基金经理、推销和兜售相关产品,以更多地赚取销售费用和管理费。这就和财富管理要以客户为中心、为投资者利益服务的理念产生冲突。因此,财富管理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类似“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这一广受诟病的问题。

为此,他认为,需要大力发展的财富管理,是以投资者利益为先的、买方性质的财富管理业态,即买方投顾。这就要求买方投顾机构应当遵循的展业要求,就是将投资者利益即买方利益置于卖方利益之上,为投资者提供最优的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意见。

“当然,为了更好的促使买方投顾机构为投资者的利益服务,除了正常收费外,也可以探索允许买方投顾参与投资者超额收益分成,平衡双方利益,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周学东建议。

关于发展买方投顾机构问题,周学东表示,去年以来,其参与CF40关于资管新规实施5年来的情况评估课题研究,形成基本结论,其中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一是对于持牌资管机构,无论是以销售自身发行的资管产品的、纯粹的资产管理机构,如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还是既销售自身发行的资管产品,也可代销其他机构的产品的商业银行、基金销售公司、证券公司等,天然具有从事财富买方投资顾问业务的优势,但必须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机制,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潜在的道德风险。二是应当探索发展独立的买方投顾机构,即本身既无产品创设、也无产品销售业务、纯粹做资产配置投资规划咨询的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