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罚款3000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违法事实为:“经查,当事人于上述网站‘iPhone年年焕新计划’主页页面为其推出的iPhone年年焕新计划发布广告。广告中有‘升级到新款iPhone,轻轻松松’‘如欲加入iPhone年年焕新计划,只需购买指定新款iPhone,并在同一笔交易中加购AppleCare+服务计划,即可加入其中’等内容。 经调查,年年焕新计划为当事人推出的可升级iPhone,并提供AppleCare+服务的保障计划。在实际执行中,iPhone年年焕新计划不可与商务折扣同享。当事人将上述限制条件写于跳转页面的‘参与iPhone年年焕新计划,你即同意下述条款与条件’条款中,未在上述主页广告中予以标明。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及上传发布,可追溯的发布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2021年8月底,当事人对上述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无独有偶。5月24日,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也曾因为违反广告法挨罚。
此项违法行为发生在2022年2月14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Macbook Air的广告存在“8核中央处理器 干活够爽快,用电省得狠”“M1芯片拥有我们迄今打造的最快的中央处理器”等内容,但“配备M1芯片的Macbook Air和配备M1 Pro和M1 Max芯片的MacBook Pro同时销售的情况下,在Macbook Air产品广告中宣称其搭载的M1芯片‘拥有我们迄今打造的最快的中央处理器’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被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