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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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7 07:39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现需对《2022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进行更正。本次更正不涉及对财务报表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更正情况

  1、“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五)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更正前:

  不适用。

  更正后:

  适用。

  公司监事刘昕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2]16号),详见本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

  2、“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

  更正前:

  不适用。

  更正后:

  适用。

  公司监事刘昕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2]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内容

  “刘昕:

  经查,你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 或“公司” ) 监事期间,父亲刘毅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20,830股,成交金额178.69万元,卖出20,830股,成交金额180.38万元。

  你父亲刘毅将持有的海泰新光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于2022年7月26日和2022年9月20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二)整改情况

  公司知悉监事亲属短线交易情况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并于2022年9月29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提交了《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如下:

  1、上交本次短线交易获利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本次交易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6,892.69元,刘毅先生已将所得收益全部上交公司。

  2、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强化法制观念

  (1)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相关的内幕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强化对买卖公司股份的申报程序、短线交易禁止、窗口期禁止交易等规定的认识;

  (2)积极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学习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知识;

  (3)公司将持续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及时更新知识,督促相关人员强化法律法规意识。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阅。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和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