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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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7 19:50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5版)

  

  (上接C5版)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进一步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不会利用自发行人获取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技术等)支持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形成直接和/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从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3、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之配偶陈耀武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杭州优视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联视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宁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皓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下同)未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所控制的杭州优视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不再承接“3C电子产品的部件检测系统”相关业务,以避免该企业存在被认定与双元科技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可能。

  3、本人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参与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双元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不会利用配偶胡美琴自双元科技获取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技术等)支持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双元科技形成直接和/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从而对双元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双元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胡美琴作为双元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六)陈耀武控制的企业杭州优视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未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将不再承接“3C电子产品的部件检测系统”相关业务,以避免本企业存在被认定与双元科技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可能。

  3、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本企业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双元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胡美琴作为双元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且本企业作为其配偶控制的企业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七)陈耀武控制的企业苏州联视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宁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和苏州皓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未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本企业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3、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双元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4、本承诺函在胡美琴作为双元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且本企业作为其配偶控制的企业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一、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并因此受到处罚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相关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以确保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上述事项受到任何损失。

  (二)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三)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专项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胡美琴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和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胡美琴已出具《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函》,具体如下:

  1、本人认可并尊重郑建先生为双元科技的单独实际控制人;

  2、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监事、董事期间,在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凯毕特的股东会、丰泉汇投资的合伙人会议上均独立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独立行使表决权、独立投票,不存在共同决策、共同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委托决策和表决、共同提案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3、本人与郑建先生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自始不存在任何潜在和现实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安排。

  胡美琴已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人认可郑建先生对双元科技的控制,并承诺在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双元科技股份期间内:

  1、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双元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不以控制为目的持有双元科技股份;

  3、不与双元科技除郑建先生之外的其他股东签订与谋求双元科技控制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郑建先生作为双元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十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