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奈科技”,688116.SH)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天奈科技信息披露不真实,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奈科技2020年7月3日发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查,补充流动资金的1.50亿元实际上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全部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用途与公司公告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天奈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江苏证监局表示,天奈科技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年7月3日发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经查,补充流动资金的15,000万元实际上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全部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用途与公司公告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