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宏观管理机构应包括计划、财政、中央银行等部门。
计划部门主要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宏观规划和调节、控制,预测一定时期的总国力,确定适度积累率和投资率,制订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制订全社会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指导性计划,制订重大技术政策,颁布国家建设参数和各类项目的经济规模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规范、定额、标准。财政部门主要根据产业政策、中期投资计划制订相应的财政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引导投资结构符合宏观意图。对生产性投资成立国有基金管理部门专管,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可将资金委托给若干个投资公司经营,投资公司专事有价证券买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形成信托关系。财政部门只负责非生产性投资。中央银行主要根据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计划制订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间接控制投资需求,还需制订信贷政策直接控制信贷规模。
投资微观实施机构是各类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企业、企业集团、地方财团和各种类型的投资公司,也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实施机构,即建设单位。企业、集团、财团和投资公司(也是大型企业)等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等)的决策者、建设者与经营者,是净投资、重置投资的主体,是投资的收益者和风险承担者,具有独立的经济实体与法人资格。不与投资宏观管理机构有行政隶属关系。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物资供销等与投资关系十分密切,但他们本身并非投资机构,同各类投资公司,建设单位都是等价交换关系。这些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建行按现行体制则具有投资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化两重职能。
总之,投资宏观管理机构,投资微观实施机构以及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行业,应以计划为主导,以市场为纽带,联结一体,协调运行,投资宏观管理机构属政治体制和上层建筑范畴,投资微观企业属经济基础组织。后者在两者中是第一位的,是管理的客体对象,而宏观管理机构的职能则应反映、适应和推动投资、建设企业的经济活动,反映和加强经济基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