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明明是投资行为,但投资人偏偏选择以“借贷”名义提起诉讼。按说这两种经济行为有很大的区别,但为什么会有那多人搞错了呢?原来……
今年8月,张某以自己的好友李某未偿还25万元到期借款为由来西固法院起诉。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本以为这只不过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可阅卷后发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多次出现了“投给的钱”、“追加投资”“我的那些投资”之类的字样。我们都知道,借贷与投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既然本案是借贷纠纷,为什么会和“投资”扯上关系?难道背后另有隐情?
为了一探究竟,办案法官在审理阶段反复向双方当事人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张某坚持认为,他与被告就是单纯的借贷关系,这25万元确系借款无疑;但被告李某则主张双方之间其实是投资关系,涉案款项25万元是投资款,双方就此问题始终争执不下。于是,办案法官将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交由原告确认,里面清楚地记载双方约定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等内容。这时,原告才道出了实情:原来,被告李某此前确实邀请张某投资某项目,李某当时信誓旦旦地向李某口头承诺这笔投资一定能够盈利,即使将来投资失败,自己也会想办法把钱还给张某,于是张某出于对李某的信任,以转账的形式将25万元交给了李某。可到了今年6月,李某突然告知张某投资失败,当张某要求其兑现当初的承诺时,李某却矢口予以否认,所以张某才以借贷纠纷由提起诉讼。
虽然被告李某在庭审中依然否认自己曾向张某作出过任何承诺,但案件审理到这里,已经可以确定涉案的25万元款项确系投资款,并不是诉状中所谓的“借款”。那么,投资款与借款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在法律性质上
借贷是一种债权行为,而投资仅仅是所有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借贷是金钱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投资仅是占有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投资人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在行为目的上
投资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而借贷的目的则是多样的,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一般应认定为无偿借贷,债权人不会借此获取额外收益。
在收益取得上
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收益是未知的、不确定的,而在约定了利息的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所获得的收益是事先可以预期的。
在资金来源上
投资款的来源既可以是自有财产,也可以是借贷资金;而借贷关系中出借的一般是债权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在风险承担上
投资本身具有盈亏自负的风险,且投资人一般不能收回投资款(联营除外),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借贷虽然也有一定的风险,但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方式降低风险,且债权本身就是可以且应当收回的。
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明白,并不是很多投资人分不清投资与借贷的区别,而是因为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通过提起借贷诉讼可以帮助投资人挽回损失。所以,他们并不糊涂,而是聪明过头了!
本案中既然已经可以确定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支付的25万款项为投资款,则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张某应自行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无权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出资。最终,西固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投资、借贷,傻傻分不清楚?法官:是聪明过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