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平凡之路》背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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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8 14:16

  前不久播出的电视剧《平凡之路》讲述了一批初入法律行业的年轻人,在情与法、义与利的冲突中,坚定了对法律崇高信仰的故事。

  律政职场剧往往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平凡之路》也不例外,如律师商言家的保姆推打老人;冯晓泉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前妻将孩子接走后不送回;王孙被公司冷暴力后被迫辞职等等。应当如何对待这些问题呢?

  保姆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监护、看护人?她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商言的母亲不慎将腿摔伤,做完手术需要照顾,商言工作繁忙便请了一个保姆。一天,在监控视频中,商言看到,因给母亲穿衣不方便,保姆极不耐烦地摇晃轮椅,拉扯母亲的衣服还打她。商言随即报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剧中需要看护的是受伤的老人,作为与雇主商言达成看护协议、收取工作报酬的保姆,需要履行看护义务,属于负有看护职责的人。我国刑法中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肉体、精神进行迫害、折磨、摧残。虐待行为一般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的特点。剧中,尽管保姆的行为不当,但危害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情节轻微,不属于被刑法规制的虐待行为。但是保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商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黄玲玲将孩子强行带走,不允许拥有抚养权的前夫冯晓泉与孩子见面,冯晓泉应该怎么办?

  黄玲玲和冯晓泉离婚时,主动放弃孩子抚养权。冯晓泉因为工作原因,将孩子放在父母家。一天,黄玲玲借口姥姥想孩子,将孩子接走后不送回,她还坚持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否则不许冯晓泉见孩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抚养权,相应地,另一方获得探望权。本案中,黄玲玲与冯晓泉在离婚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冯晓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黄玲玲获得孩子的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冯晓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黄玲玲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让黄玲玲将孩子交回冯晓泉处,但是不能强行将孩子带回其身边。同样,如果冯晓泉拒绝黄玲玲探望孩子,黄玲玲也可以采取相同的措施保障自己探望权的行使。抚养权与探望权不仅关乎父母的利益,更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反复性、长期性的特征。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正确行使抚养权和探望权。

  公司以调岗等方式促使员工离职是否合法?

  王孙是一名设计师,工作能力强,但沟通能力差,由于与部门领导发生冲突,公司将王孙从设计岗位调整到他不了解的销售岗位。王孙拒绝后,遭到主管侮辱谩骂。公司采取搬走办公桌和电脑、移出工作群等冷暴力方式逼迫其离职。

  公司以调岗等方式促使王孙离职是违法的。第一,公司将王孙的工作岗位从设计调整到销售,工作内容几乎完全不一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第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在未经王孙同意的情况下作出调岗决定,王孙事后也未同意,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公司未对劳动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作出合理解释。公司人事主管在法庭上的陈述表明,调岗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为了平复部门领导的不满,这种调岗具有惩罚性,属于借调岗之名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王孙在拒绝调岗后主动提出离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