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标题下「恩施市法院」关注我
当下
高强度“网上冲浪”已经成为
人们离不开的日常
发抖音、发微博、看视频
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但是
并不是所有的内容
都可以在网上随意发布
稍不留神就可能踏入侵权“雷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我发的图片是马赛克图片,是不清晰的,且我已经删除了微博,而且我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对骂了原告“胖猪”我承认,原告方也同样骂了我“狗”,双方互有谩骂,我可以在侵权范围内对原告进行道歉,但原告也要就骂我的事进行道歉。”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新塘法庭办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廖某删除其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的涉案侵权文字、图片,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致歉声明,将致歉微博置顶30日,并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合计16030元。
案件缘由
2022年4月3日,被告廖某转发原告张某发布的微博条文并附张某照片(该照片打有马赛克但仍能辨识系张某)。并在该条微博评论区冠以张某“胖猪”“便秘”等不雅词称,张某对廖某有“狗”等不雅词称。
2022年4月6日,廖某转发张某发布的律师函微博条文,并多次在其他评论者的留言中对张某用含有“律师函像厕纸” “便秘”“拉屎”“窜稀”等不雅词称。2022年4月6日晚廖某在其微博主页直播中对其与张某的争执事件进行直播调侃,该直播观看人数最多时为20000余人。后廖某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几篇微博条文对其与张某的争执事件进行调侃。
后张某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若为一时泄愤,或另有目的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网络冲浪指南第一条:尊重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