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案例:在网络游戏中骂人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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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8 17:21

在网络游戏中侮辱他人,也可能构成侵权。10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定在网络游戏中辱骂他人的玩家构成侵权。

因为在一款游戏中发生矛盾,本案被告林某某曾在游戏的私聊界面向玩家白某某的账号发送骚扰信息,此外,还在个人主页、帖子的评论区内对白某某的账号发布侮辱、诽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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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白某某将林某某和游戏公司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林某某书面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因认为游戏公司不作为,白某某也要求游戏公司对其口头赔礼道歉。

游戏公司称及时对违规内容进行下架,也积极履行各项义务,不存在不作为情况。而林某某则没有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林某某的不良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林某某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足以让他人认定指向明确。此外,林某某的言论足以使游戏内的其他用户对原告产生负面印象,游戏内社交关系在现实中延伸、关联,涉案言论足以造成在现实世界的影响扩散与延伸,从而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游戏公司则因及时删除不良言论,尽到义务,被认定无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林某某在游戏账号内的动态评论区向原告白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白某某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官李文超介绍,我国对网络采取实名制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用户开展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因此,即使部分“前台匿名”网络账号不具有真实身份指向信息,仍能够与现实世界中的主体相关联。

以网络游戏为例,用户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社交关系常常会在现实世界中映射、延伸,例如线上至线下组成游戏玩家社群、线下至线上好友共玩同一款游戏、在虚拟游戏中发布真实的个人信息等。在上述过程中,虚拟世界的“玩家”与现实世界的“个人”便建立起了关联。因此,在虚拟世界中发表言论同样应当注意诚信、谨慎,不能造谣诽谤,也不能贬低侮辱他人。

李文超也提醒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网信办等主管部门关于用户账号信息、跟帖评论服务等相关监管要求,以更高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清朗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