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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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5 22:22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自觉地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充实力量、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努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着力强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全面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紧紧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重点环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优化公开形式、细化公开内容,依法、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全面梳理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内容的范围和目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对属于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准确、集中有序发布,分类公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精神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二)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及回应工作、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要求,建立健全重要政策解读机制,全面推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三同步”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准确传达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更多运用图片或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科学发布重要政策解读信息,增强政策解读效果,规范政策执行行为,推动政策落实执行。积极稳妥处置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着力建立健全信息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和应急事件等热点问题,依法按照程序第一时间予以回应,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发布动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三)优化整合政府信息发布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要求,组织开展政府网站普查工作,摸清我省政府网站基本情况,着力解决部分政府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互动交流不回应、服务信息不实用”等问题,积极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制定出台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全面提升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完善和改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新闻发言人作用。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13号)要求,管理运维好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不断延伸服务时间、内容和方式,拓展完善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功能,实时更新基础信息,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切实发挥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政务信息岛、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载体传播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基层延伸。加强不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认真做好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的转载工作,推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重要政策信息在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的转载工作。(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价格和收费、信用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着力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我省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行政职权,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按照我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部署,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信息公开工作,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信息做到实时、准确公开。(牵头单位:省编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精神和我省的工作部署,细化财政预决算公开内容。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各地各部门本级预决算和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涉密部门除外)预决算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细化公开说明“三公”经费决算涉及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有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省级福利、体育等彩票公益资金的年度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牵头单位:省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认真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各项政策、建设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住房清理出售、转借、出租(借)、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使用保障房的监管信息。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有关进展情况。(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等政府信息。(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信息公开。认真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阳光征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全面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及时制定并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重点公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罚没物资处置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重点围绕综合交通、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省人民政府重点督查的20项重大建设项目和10件惠民实事,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各类项目信息的公开,全面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及程序等信息。(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慈善捐赠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全面推动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持续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重点做好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教育收费等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继续做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全面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医疗单位便民信息及公共卫生服务等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公开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并按照需求向就医者提供住院每日费用清单和累计费用清单。切实做好公立医院改革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全面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公开全省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文化活动室等)机构名录及服务信息,全面实现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开放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建立健全公开目录,依法公开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考古、文艺演出、重大赛事、文化市场执法等信息,切实做好国有文艺院团和文化体制改革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文化厅)

(六)推进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定期公开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排放等各类环境监测信息。重点推进我省重点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等信息公开,着力做好滇池、洱海、抚仙湖等九大高原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公开工作。实时发布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值,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认真做好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有关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公布处置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对受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逐步在政府网站公开。(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全面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整体运行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做法,公开监事会对省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督检查情况。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并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推动建立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公开制度。(牵头单位:省国资委)二是大力推进城市道路路内经营性停车泊位收费信息公开。公开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路段位置、收费标准和依据、收费单位名称与性质、停车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继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深入推行《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制度。重点公开食品药品质量抽检抽验结果、风险监测、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及时公开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方面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消防、油气管线等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安全整治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实时公开计划关闭的400个以上煤矿、1500座以上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有关关闭进展、质量和实际效果等情况信息。依法依规全面做好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进一步加强预警预防信息发布,推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挂牌督办信息公开。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积极、稳妥、及时做好公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救援、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有关信息。(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煤炭工业局、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公安厅、环境保护厅、新闻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大力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加快完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登记管理信息,规范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行为,加大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年报公示情况、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我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报告,及时披露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推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全面做好捐赠款物的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四、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受理、登记、办理、审核、答复以及归档等环节工作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方式,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作用,畅通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平台、政务服务窗口等受理渠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推行依申请答复文书标准化文本。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主动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积极稳妥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适时开展依申请办理工作满意度测评,以信函、电话回访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随访。对涉及多个州、市或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部门协商机制的作用,审慎稳妥处理好各类申请。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

五、健全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各地各部门于2015年7月31日前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及时更新完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96号)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着力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及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保密审查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有机融合,防止工作脱节。各地各部门在制作和发布政府信息时,应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开展日常网上巡查和专项督查,建立工作定期提示制度和经常性工作讲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对经举报查实的问题,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定处理。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建立信息公开领域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要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整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资源,减少部门间职能交叉,统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舆情处置、政务微博微信、政务热线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加强经费、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量建设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适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编办及其他省直部门)

(二)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和指导。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交流,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体系,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活动。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人员专业培训,2015年内适时组织开展1—2次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培训,积极协调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纳入干部入职、晋升等环节培训计划,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建好用好政府网站工作交流。。群、政府信息公开微信群等交流平台,积极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交流。(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根据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提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省直各部门要根据重点工作制定分解细化方案,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在做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同时,切实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于2015年12月21日前在各自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通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