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咖啡都是 “小蓝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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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7 20:56

瑞幸作为备受关注的本土咖啡品牌

其具有高辨识度的商标

成为消费者区分同类产品

和服务的重要标记

近日,长安区法院综合审判庭

就调解了一起涉及该品牌的

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

本期主讲法官

/ 王维君/

长安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原告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及品牌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其拥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相应宣传图片的著作权。

被告系原告公司某门店离职店长,其开设在某写字楼区域的咖啡店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且在其美团店铺中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形象。

原告认为,被告店铺经营者为原告的离职员工,理应知晓其所使用标识为原告商标,但被告仍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关标识,且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具有主观恶意,应当对其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故诉至长安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方表示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恶劣,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起到以案预警,阻遏同类离职员工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再度发生,不愿进行调解。被告则坚称自身并无侵权行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王维君法官办案团队在开庭之日,提前安排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调解谈话环节。根据案件证据和庭前询问掌握的初步案件事实,分别有针对性地对原、被告进行分析释法。

对于原告,审判人员从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入手,向原告释明被告的被控侵权物品并非其主营消费对象,侵害行为严重性和其他同类案件存在显著区别。

对于被告,审判人员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纠纷应当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得以解决,同时向其详细分析了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带有“老东家”企业知识产权的物品,可能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通过审判人员的耐心劝解和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理解了调解结案相对于判决结案在降低声誉损失、减少后续诉讼程序引发的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愿意在此基础上努力达成调解。在就调解金额、付款方式、未来行为措施等方面依次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当庭达成和解,被告现场履行了部分和解款项。

保护知识产权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服务商标附着于特定的商品和装潢上,是对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声明和展示。

因此,服务商标和其背后服务提供者的企业商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既是对产品、服务质量的宣示和保证,又是消费者挑选商品、甄选服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商标侵权不仅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导致最终获取的服务和商品货不对版,从而侵犯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延伸阅读

01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包括哪些?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02

商标侵权所要承担

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民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民法典》、《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西安法院将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向社会传递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声音,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nd-

原标题:《不是所有咖啡都是 “小蓝杯”》